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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敏公示财产是公职人员的义务i3soc3kj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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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敏:公示财产是公职人员的义务


今年两会期间,一位省部级官员在回答《财经》关于财产公示问题时,反问“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?”近日,数十位友在上公布个人财产状况。一名友接受采访时说,既然有官员要求老百姓公布财产,就不妨先做起,“移风易俗从主人开始,我们带领公仆走向现代社会。”友们将财产全盘公布,以实际行动作为对“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”的回应。这种自发的温和的行动当中,有立场坚定的宣示,还有锋芒毕露的追问。他们的追问是,现在老百姓已经公布财产了,那么官员还有什么说辞或理由可以拒绝公示财产?全世界有八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,这一制度已被证明是反腐败的良策之一。在我国,*阿勒泰、浙江慈溪等地区也相继“试水”公开官员财产。这表明,公开官员财产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上的共识,而且是制度实践层面的不可阻挡的趋势。在这样的状况下,若还在观念上抱残守缺,寻找拒绝的托辞,就难免让人遗憾。友说“我们带领公仆走向现代社会”,诚如斯言。有必要强调的是,官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公职人员公示财产,并不以普通老百姓公示财产为前提。一个守法的非公职人员没有义务公示自己的财产。但一个公职人员,即便他奉公守法、两袖清风,不论其愿意与否,公示自己的财产都是一种义务。一般而言,财产状况属于个人隐私,非公职人员有权不公开财产。而公职人员一旦处于“公职”之位,则须让渡出部分隐私权,公开财产,置于公众监督之下。如果公职人员不愿意、不习惯公开财产,可以辞去公职。这是民主法治程度较高国家的通常做法,也是“公权民授”的现代*治文明的必然要求。因此,在许多国家,从事公职是一个苦差事,需要足够的*治热情和“牺牲”精神。普通大众即使不自我公开财产,也有权要求公职人员公开财产。公职人员掌握着普通老百姓所不能及的巨大权力。权力天然具有双重性,既可能用于服务公众、保护公众,也可能用于迫害公众、限制公众。所以,权力需要公开透明,需要强力监督。不愿或拒绝公开财产的公职人员,人们有理由担心权力会被滥用,会反噬权力授予者。公职人员的职务活动也关系着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。这种职务活动有没有罔顾公益而牟取私利,至少可以从财产状况中发现蛛丝马迹。财产不透明,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公职人员借职务之便谋一己之私,若此,则纳税人的金钱和公共利益将何所依托?当然,“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”的一人想法,未必是所有公职人员的想法,也不能代表国家和*府的想法。但这至少提醒人们,观念的转型、思维的现代化远比现实的转变更为艰难,我们也要问问:思想真解放还是假解放?有多少公职人员的身子朝着现代,脑袋还停留在前现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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